在
行政赔偿案件中,对于
赔偿数额调节的适用情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赔偿
诉讼应在主要法律事实和争议已经解决,且相关
行政侵权行为的
违法性被明确论证的条件下进行。
其次,若行政机关认为特定赔偿数额过高,可与
起诉方展开协商;
若起诉方自愿接受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少赔偿请求,那么两者便可按照调解方式来解决该赔偿争议事项。《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人
民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