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初次涉足醉驾且酒精含量达150毫克/百毫升,无任何交通事故发生的犯罪者而言,所面临的法律判决如下:
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出现的,均将受到刑事惩罚,包括但不限于处以拘役并且罚款:
(一)采取追逐竞驶行为的,情节恶劣;
(二)饮酒之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之时,明显超员载客或者严重超出规定速度行驶者;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品,以致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性者。
对于以上三项和第四项过错,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对这些违法者进行与上述相同的惩罚。
如存在以上两种非法行为,同时又引发了其他种类的犯罪行为的,则应依据比较严重的罪行确定相应的法律制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