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以下几类证据均是法律认可且必须提交的:
首先,能够证明婚姻关系合法存在的书面性文件,例如结婚证明书;
其次,用以证实夫妻感情已经无可挽回地淡化乃至破裂的相关证据也是必不可少的;
再者,关于夫妻之间当前状态的证明资料(例如若存在分居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分居年限以及分居原因等详细信息都应该予以附上;
此外,整理并出示两人所拥有的共同财产,如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及最后,关于孩子的具体情况,如生育证明及户口登记证明,同时也要提供夫妻各方的抚养条件分析和子女对跟谁生活更感兴趣的陈述性证据。
当夫妻中的某一方对此离婚程序有所诉求时,他们可先寻求有关社会团体的适度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在正式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会先尝试通过调解来解决问题,如果经过判断,二人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形同陌路,那么调解将会失效,人民法院将依法准许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