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长可划分为普通期限以及延长期间两大类,详情如下:
1.普通的刑事拘留期限为14日,自被羁押者进入看守所之时开始计算。
2.延长期间的刑事拘留期则为37天,其中,由检察机关进行核实的时间为7日,在此期间,侦查机构需向检察机关申请批捕,若经核实获得同意,将执行逮捕,否则将予以释放或更换其他强制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