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的有效成立标准,详细阐述如下:
(1)立遗嘱人务必在立遗嘱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执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具体年份、月份和日期。
而代书遗嘱则需要有两位以上见证人在现场见证,遗嘱代书人可从中选择一位担任书写任务,记录具体年份、月份和日期,同时见证人为包括代书人在内的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署确认。
若采用录音形式进行立遗嘱,同样要求有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特殊紧急情况下,立遗嘱人可能会想要通过口头方式订立遗嘱。
在这种情形中,口头遗嘱也应由两位以上见证人在现场见证。
然而一旦危险情况得以解除,如果立遗嘱人可以以书面或录音形式再次订立遗嘱,那么之前的口头遗嘱即自动失效。
(3)遗嘱内容必须为缺乏生活来源及劳动能力的相关人士保留必需的生活资金,否则涉及该部分的处理将被视为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