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出嫁女的权益问题,需根据具体的情况来深入探讨。
若出嫁之后,女方的户籍仍未迁出所在原籍,则在此条件下,出嫁女与其它村民具有同等的资格,均应能够获取到相关的征地拆迁补偿款项。
尽管女性在婚后可能已另立门户,但在其新居所并未能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出嫁女原先所在的村集体有义务不收回她原有的承包土地,因此出嫁女仍旧拥有土地承包权益。
当面临征地情形时,出嫁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然而,若出嫁女在婚后将户籍迁移至小城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嫁女同样具备获取征地补偿款的资格。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明确规定:
“在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土地。
同时,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尊重承包方的个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嫁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对于出嫁女在婚后将户籍迁移至其他村庄的情况,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处理。
若户籍虽已迁出,但出嫁女在婆家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原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保留,在此种情况下,出嫁女在遭遇征地时,理应能够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反之,若出嫁女在婚后将户籍从娘家迁出,并且在婆家成功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嫁女就失去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面临征地补偿时,自然无法获得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