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征收耕地时,土地补偿费用应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中每年产值的六倍或以上十倍以下。
而对于征收其他类型土地而言,其土地补偿费用则应为临近耕地前三年产量的五至六倍;
2、被征收的土地上有青苗存在且能够计算产值的话,就按照产值进行补偿。
同时,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应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评估后进行补偿。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并且他们的长远生计也得到了充分保障。
此外,征收土地还需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对于征收农用地的情况,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