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属管辖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首先是国内专属管辖的范畴,具体内容如下:
1.涉及到不动产纠纷的诉讼案件,此类案件应当交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2.涉及到港口作业产生纠纷而引发的诉讼案件,这类案件理应由港口作业地所在的法院负责处理。
3.继发于继承遗产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诉讼,依据法律规定,此类诉讼通常会由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根据遗产价值大小进行判定)的法院受理。
至于涉外专属管辖方面,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类,涉及到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
第二类,涉及到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
以及第三类,聚焦于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