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们,让我们来共同了解一下关于夫妻双方互相作为首要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有关事项。
在这样的情况下,将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关键性的方面:
1.首要顺序法定继承人之地位:
夫妻双方都享有同等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权,对此您可以放心。
此外,对于丧偶女性选择带着财产再嫁的权益,法律同样予以保护。
当然,在男方入赘女方家庭的婚配模式中,男方在此类继承事务中的合法权益同样值得关注和保障。
2.先析分,后继承:
在夫妻之间进行遗产继承时,务必要对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地区分开来。
一旦配偶一方不幸离世并触发遗产继承事宜,首先务必按照法规对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合法且公平的分配,之后才能启动真正意义上的继承过程。
请记住,遗产继承者只能是属于原生配偶一方的个人资产部分,防范对已故者与配偶共有财产误当作前者个人财富来处理,从而侵犯了尚生配偶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在立下遗嘱时,常常能见到这样的表述:
“我的房产将留给某某某”,然而实际上这所房产属于夫妇共有的资产,由此可能造成遗嘱部分内容失效。
所以,正确的遗嘱表述方式应该采用“我希望将属于我个人的那份财产份额留给某某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