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主动自觉投案的定义。
这是一种法律概念,特指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
犯罪之后,直至被
司法机关抓捕归案之前,受其自身意愿驱使,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构的监管之下,等待后续交代
犯罪事实并接受相应审判的行为。
二、如实陈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
当犯罪嫌疑人选择
投案自首后,唯有展示出对自己罪行的真实坦白,才能够足以证明其深感后悔,真心愿意接受
刑罚处罚;
而这份如实供述犯罪事迹则是构成
自首成立的最基本条件之一。
三、积极地自愿接受国家公权力机构的审查与判决结果。
仅仅有前文所提到的“
自动投案”以及“如实供述罪行”两点还未能完全构成自首,因为这些都是被动接受审查与势必面对惩罚的表现,而真正意义上的自首行为,应有发自内心的自愿性和对国家审查及裁判结果的接受态度。《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