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核发预售许可证而缔结的协议将被视作无效。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商品房预售业务需满足以下几项必备要件:首先,开发商须已按规定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在建项目应具备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再次,根据拟销售商品房的规模与投资额度,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金钱不得低于工程总投资额的25%,同时必须确定施工进程及房屋竣工交付时间表;
最后,开发商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预售登记申请,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以后方可对外销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