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中,那些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受侵害者负责供养的
未成年人或者残疾并不具备工作能力并且也无任何收入来源的成年
近亲均可称作被
扶养人。
依据中国现行各项法律规定,以法院所处地区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作为衡量标准,进行精细划分与计算。
若被扶养人为尚未成年者,则计算年龄直至达到十八岁为止;
若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且亦缺乏其他经济来源的被扶养人,那么其被
抚养年限则延长至二十年。《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