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仅仅单独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舍弃之上的建筑物整体。
法律要求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置换、出资金额或者赠予等活动时,必须连同其附着在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他们所连接的附属设施一同进行处理和处分。
因此,我们不能单纯地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也必须顾及到包含其上的建筑物和周边设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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