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对于争议较大且有违背初始司法裁判观点的上诉案例或抗议案件,依法进行审理之后,若发现初次审判所涉及到的事实并无明确证据支持或者证据有所欠缺,经调查核实清晰之后则可能会有两种后续处理方式:
其一,改判原先的判决书中所述内容;
其二,将原来的判决予以宣布无效,发回原审法院再次进行审查和判断。
这两种方式都并非仅有利某一方的态势,而是以维护公正合誉为首要考量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