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未做陈述亦即所谓“零口供”的情况下,同样有可能依法为其提供保释。
然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定条件。
举例来说,倘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认为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能够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形,或者是该人的羁押期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处理完毕,那么便可依法为其授予保释。《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