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流程涵盖了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第一,启动项目征地预审程序,并对相关项目及前期调研数据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
第二,房屋征收主管单位拟定具体的土地征用补偿方案并请示呈交到各县级地区政府;
第三,对预定征收范围内的各类住宅和商铺进行详细的实地勘查和信息记载,并将调研结果公之于众;
第四,相关职能部门对未进行过注册、备案等登记手续的建筑物开展调查核实、性质认定以及妥善处置;
第五,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开展补偿方案的深入研究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且公开发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必要时,还要组织被征收方与其利益相关方的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第六,各县级政府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以及听证会的结论,针对公众意见和听证会反馈,按照规定对补偿方案做出相应修正并重新予以公布的同时,负责妥善管理和应对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性风险;
第七,县级地方政府通过正式发文形式对外公布房屋征收决定,若涉及到的被征收人数众多,则需经过该县级政府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才能做出征收决定;
第八,将房屋征收决定公开发表,并需要为公众提供关于房屋征收决定内容的全面透明的解释说明;
第九,接受被征收人推荐选择房屋征收估价机构;
第十,房屋征收主管单位应与被征收人签署补偿协议书,如果双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达成共识,那么,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呈报给已做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由其做出具体的补偿决定,并明确地将补偿决定通知所有被征收人,并对这些决定作公开公告;
第十一,当被征收者对上述补偿决定产生异议时,他们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对于那些在法定的期限之内既未实施补偿决定也不在期间内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拒绝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承担房屋征收决定责任的人民政府依法向国家司法机关申请,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土地征用补偿事宜能够得到彻底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