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系我国法律制度针对被判为死罪之人所设置的特殊司法审批环节。
该程序在审判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旨在对死刑判决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审查与核对。
死刑作为一项严酷的法律制裁手段,旨在剥夺犯罪者的生命权益,是国内所有刑罚方式中最为极端、最为严重的一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死刑判决需经最高人民法院加以复核及批准。
其中,中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若已无被告上诉,则应交予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复核并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
然而,若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判决持有异议,有权要求重审或将案卷退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就高级人民法院自身而言,对一审死刑案件作出的判决以及二审死刑案件,均需向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及批准。
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例,则需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最终的复核并核准。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及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时,需由三名审判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参与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