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有权获得
判决书。
对于判决书的送达对象,法律明确规定应包括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以及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和
诉讼代理人,同时亦可向被告人的
近亲属进行送达。
而对于被告人所在单位,则无需专门向他们送达该文书。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被害人身亡且其近亲属请求领取判决书的情况下,人
民法院理应及时提供相关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
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被害
人死亡,其近亲属申请领取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供。
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
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
登记机关。被告人系外国人,且在境内有居住地的,应当送达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