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离婚困扰的夫妇,他们显然无法去划分孩子名字下面所拥有的那部分家庭资产。
我们需要从所有权这个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因为只有当你把财产标识为孩子本身,那么它的所有权才真正属于那个孩子,而不是离婚关系中的父母其中之一。
在这个过程中,离婚的夫妇应该认识到自己只是非物权人和法庭成员之间的协调者,仅能在合乎法规和契约原则的基础上,考虑对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配。
然而,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当离婚的夫妇最终达成协议并结束婚姻关系之后,负责抚养孩子的那一方向以孩子法定监护人的名义继续管理孩子本人所有那部分名下资产至成年为止。《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