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揽之特性,其表现如下:
首先,承揽行为的实施往往伴随着特定工作成果的产出;
其次,完成工作所涉及的对象也是具体且独特的工作成果;
再者,在整个执行过程中,承揽人具备较高程度的独立性,而定作人则需在保证不妨碍承揽人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对承揽人的工作环节进行适当指导、监控以及检查;
最后,对于履行任务时可能面临的各项风险,承揽人均应自主承受并独立完成工作。
若要探寻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双方之间是否存有明确且合法有效的雇佣合约(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
其次,被雇员工资待遇是否得到了合理保障;
再次,被雇员工的劳动内容是否与提供劳务紧密相关;
最后,被雇员工是否受到雇主的严格控制、全程指挥以及全面监督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是判断雇佣关系有无的关键要素。《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