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私人财产通常被称为夫妻独特的财产。
这一概念指的是,尽管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家庭财产制度,但仍然依照法律法规或是以明确约定的形式,保留了各自拥有一定程度所有权的个人财产,这种财产被称作夫妻保留财产,也就是夫妻个人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普遍认可的惯例,以下几种情况下所得的财产将被视为夫妻中的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首先是针对婚姻登记之前所取得的财产,其次,若一方向外受到了人身伤害并因此得到的相应赔偿或者经济补偿,这些也是其个人财产;
再次,如果遗嘱或者赠与人作出明确表示,将特定的财产只赠与某一方的,那么这些财产也将归属于该方;
此外,那些仅用于某一方日常生活需要的生活用品,例如衣物、床上用品等,同样可归类为个人财产;
最后,对于其他应当有某一方独占的财产,即便在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制度下,这些财产也应当被视为某一方的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