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范畴,旨在在行政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预防相关证据遭受损害,依照法律规定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各类社会组织所占有的财产实施临时性的管控行为。
除了先行登记保存以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以及冻结存款和货款等行为也同样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之列。《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