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认定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且无法修复,即使进行了深入的调解努力也无法改变这一状态;
再者,倘若夫妇中的任何一方存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她人再次缔结婚姻或保持非法同居的情形;
亦或是其实施了家庭暴力、虐待配偶或子女、甚至遗弃亲属的恶劣行径,尽管法院曾试图通过调解来挽救婚姻关系,却依然未能取得成效的话,那么依据法律的规定,审判庭必须作出批准离婚的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