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并不必然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物。
若嫁妆系在夫妻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之前,由女方父母所赠予给女方个人的财产,则应当归于女方个人所有,并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之中,在离婚诉讼中亦不应予以分割。
然若嫁妆系在结婚登记之后而获得,且无任何专门条款加以明确,可视之为女方父母对于其女儿及女婿两者间的赠与行为,进而形成夫妻的共有财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