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给孕妇及其腹中胎儿带来的损害问题,应当明白的是,因为胎儿尚处在母体孕育阶段,并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资格,无法被视为法定意义上的自然人身份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和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其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仅针对孕妇本人,涵盖了医学治疗费用、误工损失补偿、护理人员薪酬、交通费支出、旅店住宿及餐饮补给支助,以及适当的营养支持等各项合理开支以外,并无其他额外的赔偿项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