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刑事实务的工作领域里,专业律师在案件处理之初便参与其中对深入了解案件详情有极大助益。
对于公开审理的公诉类罪行,自相关人员初次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或遭受强制行为的那一天开始,他们便享有了指派辩护人进行援助的权利;
同样地,在案件侦查期间,辩护人的选择权也仅限于专业的律师团队。
相较于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中的被告方可以随时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对于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来说,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他们拥有了指派法律代理人的权力。
而在宣称为自诉案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及他(她)们的法定代理人都能随时指派相应的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