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合同欺诈”行为,指的是用签订合同作为诱饵,以非法获取经济收益为核心目的,通过精心策划或者刻意掩饰的手法,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扭曲客观事实,诱导另一方在错误判断基础上,作出了不符合其真实意愿的决策,从而草率地签订和执行合同相关事宜的不道德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欺诈行为往往表现出这样的特征:
合同的一方主体为了攫取非法的经济利益,会有意识地捏造虚假的信息,歪曲或者掩盖真实的情况,使得与之交易的另一方陷入误区,从而在此种误解的驱使之下,做出了与其本心相悖的决策,草率地签订并如同约定俗成地履行合同相关事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