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空白协议签署后是否可视为有效合同这一议题,需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判断。
假设该空白协议签订后,其添加的条款皆出自于双方先前已达成共识且为双方真实意愿表达的基础之上,虽然其中某一方可能事先在空白协议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但仍有可能被确认为有效的合同。
然而,若添加的条款仅代表一方意见,而另一方对此并不认可,则这份合同便可能会被视作无效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当合同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时,自所有当事人均完成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行为起,合同即告成立。
在此之前,即使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得到了对方的接受,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当事人并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得到了对方的接受,那么此份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