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挂名失信人能否乘坐动车二等座的问题,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文来看,是可以乘坐至多为二等座的车厢的,但禁止其购买更高级别的座位或其他动车服务。
在个人方面,若强制执行的对象为自然人,那么在他们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之后,将失去部分高消费以及非生活与工作必要的消费权利,例如在乘坐各类交通工具上,仅限于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进行消费,而无法享受更高等级的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