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算了所有财务事项之后,则必须出具相应的会计分录。
当公司面临破产之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便需启动破产清算活动,此过程中涉及诸多的会计分录操作,包括支付员工薪资以及偿还公司所欠债务等等。
待所有债务清偿完毕并且清算工作圆满完成以后,原有的公司形制将不再存在。
狭义上而言,破产清算乃是解决企业经济破产时债权债务如何得以妥善清偿的一套法律制度;
换言之,当债务人丧失了款项支付能力时,法院有权基于强制性执行措施,将其所有的财产均进行公正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从而实现对各方权益的平衡维护。《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