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驶行为中,如果涉及到驾驶机动车辆与所持有的驾驶执照所属类型不符的情况,其本质上可视为无证驾驶行为。
在具体实行处罚措施时,根据“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此类问题可参照相关法律文件对于未取得驾驶资格而擅自驾驶机动车的规定,给予适度减轻处罚。
关于无证驾驶的处理办法如下:
依照相关法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人民币之间的罚款,并且可以同时对当事人处以十五天的行政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