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五种情形下的刑事裁定,可由被告人、自诉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上诉:
首先,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刑事裁定书,如果被告人、自诉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此裁定结果表示不满,那么按照法律程序,是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的;
其次,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而言,他们也有权利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所做出的第一审刑事裁定书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
最后两种情况则分别是,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作出的第一审裁定(一律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以及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过程中所做出的第一审判决(如果是对于驳回赔偿请求的判决),这两者都是可以针对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