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任何复制物品的出版商或制造商如无合法授权许可证,则该产品的再次发布和流通便无法证明其合法性,同理,电影类作品以及采用类似于电影制作方式进行创作的原创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音像制品的翻印和出租方也必须具备合法的得到授权的证明才能让其产品再次出现在市场之上。
换言之,无论是什么形式的复制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出版、制作、发行、出租都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合法的授权许可证。
针对那些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产品的行为,若是造成了侵权事实,侵权方必须要依据实际情况承担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如果涉及到对公众利益的侵害,有关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勒令侵权方立刻停止违法行径,没收所有违法所得,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同时还可以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例,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甚至可以在必要时没收该侵权方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材料、工具以及相关设备等等;
最后,若情节已经涉嫌犯罪,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如果某出版物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那么作为出版商,应当按照自身过失、侵权程度以及由此引发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来衡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