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及姓名权间所存在的差异主要在于两者在性质上的区分,署名权被归类为著作人身权的范畴,而姓名权则被视为人格权的一种。
不仅如此,署名权的具体内容还涵盖了有权决定是否署名以及选用何种署名方式(例如使用笔名等其他化名)的权利;
然而,姓名权的核心权益则是对自身姓名的使用权,同时禁止他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涉、盗用或冒用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