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解除后的赔偿需遵循多项规则,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责任承担,既充分弥补守约方损失,又避免违约方承受超出合理范围的赔偿义务。
1.完全赔偿规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产生的全部损失,涵盖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范围。
2.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方的赔偿范围需限定在其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内,超出该范围的不可预见损失,违约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减轻损害规则。守约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于因此扩大的损失部分,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4.损益相抵规则。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意外获得利益,计算赔偿金额时应扣除该部分利益,确保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相符。
5.过失相抵规则。若守约方自身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