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迟误诺言所引发的法律影响,当被邀约方在承诺时期内向邀约方传达承诺信息,依照寻常情理本应能及时送达给邀约方的情况下,但却因为种种突发原因使得这一承诺来到邀约方手中时超出了承诺期限,除非邀约方能迅速通知受邀约方因其承诺信件已超时无法接纳,否则这一承诺仍然是有效的、合法的,应获承认与尊重。《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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