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聋哑人和盲人罪犯相关事务上,原则上或是在多数情况下,需对其采取较为宽松的刑事处遇措施;
然而在此过程中,应当确保针对极个别的犯罪聋哑人和盲人群体,这些个体不仅拥有与正常人相当的知识储备和智力水平,并且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能够表现出充分的自我控制力以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能力。
只有当符合这些条件时,方可考虑不对这类犯罪聋哑人和盲人予以适度的刑事宽大处理。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不仅具有完整的法律责任能力,而且其故意性犯罪行为性质极其险恶,情节及后果极度严重的聋哑人、盲人罪犯群体,则应当采取坚决不容忍的立场,坚定地不予给予任何的从轻判罚。《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