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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快审

轻罪快审

  现行刑事诉讼速决程序现状及其完善

  考察我国刑事速决程序,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其重点都是对审判阶段若干程序的简化。然而,司法实践表明,审判阶段仅占刑事诉讼全流程的一小部分,诉讼程序的拖延和损耗主要集中在审前阶段,尤其是程序审批和程序交接阶段。因此,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应当更多地关注审前程序的完善。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一项诉讼工作机制创新,强调以审前程序为重点的诉讼流程全程加速,其目的在于提高诉讼资源利用率,加快轻微刑事案件流转速度,其理论基点是坚持类型化司法,实施案件程序分流,分类办理,其主要工作措施是搭建专业化办案队伍,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延误。

  构建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程序运作平台

  明确界定适用范围。为切实做到繁简分流,必须明确界定适用快审快结的案件范围,其应同时具备: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且其辩护人作有罪辩护的等条件。

  明确限定办案期限。为切实缩短办案期限,应严格控制每一诉讼阶段的案件办理期限:公安机关在案件批捕前后的侦查期限分别控制在7天和5天之内;检察机关批捕和审查起诉期限分别控制在5天和10天之内;法院审理期限将简易审控制在10天之内,简化审控制在20天之内。

  明确规定办案流程。公、检、法三家均可启动快速审理:办案人员对符合快速审理条件的案件应当签发《快速审理建议书》,并在案件档案袋贴上绿色标签,在办案情况表上明确登记各诉讼环节的受理日期、审结日期,随案流转,并在办案情况表上专列本案诉讼时间统计一栏,使侦、捕、诉、审各环节办理时间一目了然,便于公、检、法三家的配合和制约。同时,也要规定中止快速审理的程序,该程序主要是指在进人快速通道的案件中,一旦办案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快速审理条件的情况,例如在办理中发现其有漏罪或身份未查明等情况,均可以及时中止并贴上红色标签,将案件由快审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明确设定监督程序。由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快速审理案件的办理情况实行监督,各机关《快速审理建议书》、《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及《中止快速审理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均应报送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备案,由监所检察部门监督各机关严格遵守办案期限,防止当快不快情况的发生,从办案流程、办案期限和办案结果三个方面保障快速审理机制的顺利推进。

  制定证据收集指引,统一证据收集标准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重罪和轻罪采取一元化的证据证明标准,且证明标准不具体,导致公安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证据标准常常出现分歧,从而影响快审案件的办理。为了保证快速办理机制全程通畅,应制定详细的办案操作规范,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证据收集指引,印制轻微刑事案件证据采集卡,方便侦查人员搜集证据时对号入座,并附入卷宗随案流转。这样,一方面可以使轻罪案件证明标准与重罪案件证明标准相分离,另一方面可以规范公、检、法三家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案件的证据标准,使轻微刑事案件真正实现快速流转。

  建立专业化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队伍

  案件的快速流转,需要一支专业化的办案队伍作为保障。公安司法机关需要进一步改进办案专业分工,为轻微刑事案件量身打造一支专业化办案团队。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根据办案人员的专业特长、办案能力、办案经验、社会阅历等特点,分别成立专门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小组。审判机关将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简易程序案件,统一由简易案件独任审判组负责审理。

  总之,只有公、检、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对口接驳的内部循环链条,才能实现公、检、法三家的联动,使轻微刑事案件走上全程高速的快速办理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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