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涉及以下几个主要范畴:
首先是医药治疗花费及误工带来的经济损失,具体包括医疗费用、误工工资、看护管理费用、运输费用、住宿费用、住院膳食补贴及必需的营养费,这些均属于赔偿责任方必须承担的标的物。
其次是伤残赔偿项目,涉及到因日常饮食起居增加所需支出的开支以及失去劳动能力造成的经济损失,这其中包括伤残赔偿金、残疾人辅助设备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由于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而实际产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等,这些也都应该由赔偿责任方予以赔付。
再次是身亡赔偿项目,赔偿责任方除了依据抢救治疗状况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应费用之外,还需支付丧葬费用、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为处理丧事而产生的运输费用、住宿费用和误工损失等额外合理的费用。
最后,对于精神损害方面,赔偿寻求者(即受害人和死者近亲)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然而,针对精神损害的抚慰金请求权,不能转让或继承。
除非赔偿责任方已以书面形式确认提供现金赔偿,或者赔偿寻求者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正式诉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