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必须满足以下几个重要准则:
首先,这一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极为明确,那就是我国对于农药以及其他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及管理制度,同时也包含了农业生产的有序发展;
其次,该犯罪行为在实质层面,展现出的是违反了对于农、林、牧、渔等各种农业生产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为主要手段,从而导致生产过程中遭受巨大损失;
再次,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他们具备刑法规定的适格的年龄要求,并且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那么这些人都或者组织都可以被视为成为本罪的主体;
最后,从主观态度来看,本罪构成必须是行为人存在着明知故犯的故意心理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