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已经签订的招标合同时,将不会被允许更改其内容。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招标人和中标人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即乙方(中标者)欲改变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即由原本的甲方和乙方更改为甲方、丙方,这时候则可能需要得到合同另一方(即丙方)的赞同才能完成。
尽管合同权利和义务可以进行概括性的转让,但这仍需征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方可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本合同系通过公开招标程序所选出的中标者——即乙方法定代表人而签订,若在执行过程中有违反公平竞标的风险。
特别在合同主体进行变更时,所新增之合同当事方未经公开招标流程筛选,存在规避竞争性招标建设公正公正秩序之隐患。
此外,亦可能背离竞争性招标制度设立的初衷。《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