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可分为两种路径:
其一是由享有追认权的合同当事人进行补证,或是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对所签署的效力待定合同加以撤销。
具体而言:
1.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的合同,如果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那么此合同将被赋予合法效力;
然而,倘若此种合同仅仅涉及纯获利性质的事项,抑或是与他们的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订约背景下,无需经过法定代理人的确认,从而避免了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而可能对他人权益造成的不良影响。
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亦特别设立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制度。
当相对人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存在潜在的风险时,有权向法定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即30天)对此类合同进行追认。
法定代理人如未能在此期限内做出明确回应,则视为拒绝承认该合同的合法性。
在此之前,对诚实守信的相对人给予了撤销权利,只需通过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即可;
2.在无权代理的情形下(即丧失代理权限、越权执行代理事宜或是代理权限终止之后),行为人以被代理人身份签署的合同,若未经被代理人的确认,将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而由实施无权代理行为的人独自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同样拥有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以内进行确认的权力。
若被代理人对此表明同意(以书面形式回复或其他确凿证据证实),由此引发的合同责任将由被代理人承担;
反之,如被代理人并未做出任何表态,可视之为拒绝追认,本案中,此份合同将不会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应。《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