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仍然属于本村集体成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理应享受分享农村土地所产生的收益之权利,因此证明确确实实地能够获得相应土地补偿;
2、若是与此相反,则无法取得补偿。
决定能否继续为本村集体成员身份的原则包括,首先考虑户口是否仍停留在该村集体范围内,其次判断该女性是否履行了作为村民应尽的责任;
3、土地补偿金额源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机制,对于仅具备成员资格之人,方能共享该项收益的分配权益。
国家关于征用土地的政策规定,必须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以保证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同时确保其长短期生计得到充分保障。
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务必立即而且足额支付土地补偿金、安置补贴金给到农民,以及对农村村民住房、其他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进行补偿的经费,同时还要制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
对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金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制订和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确立区片综合地价时,需全面地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收益、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并且要求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至于涉及征收除农用地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属物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具体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