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当涉及到离婚时,女性并不需要把收到的彩礼归还给男方,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下,例如男女双方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程序却未能共同生活在一起,或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为了支付彩礼而使自身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那么在此时的离婚过程中,若男方寻求收回彩礼,女方则有义务将其退还给男方。
这里所说的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夫妻二人仅仅依赖于个人财产以及在离婚时可能分配得到的财产来维持他们在本地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这些需求已经超过了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能承受的限度,这就被称之为“绝对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