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销买卖亦被称为测试买卖,这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其特色在于当事人双方会事先约定好,允许买方对所购买的物品进行试用或者检验,以卖方确信买方满意该物品为交易条件。
与普通的买卖来比较,试销买卖中卖方在发出要约后,买方并非必须立即作出回应或承诺,而是有一段时间的试用期让买方深度体验和充分评估所购买之物。
在此期间,买方可以选择是否决定购买标的物。
若买方在试用期结束前表示愿意购买,那么买卖合同即为之效力开始;
反之,如在试用期内未给出明确承诺,则此合同将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另外,如果卖方已经实际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且控制权转移至买方手中,在此试用期内因为无法归咎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之原因,导致标的物毁坏或丢失的情况下,根据一般的商业逻辑和道德准则,这类风险应由买方负担承担。《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