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非人人皆可申请法律援助权益。
一般而言,法律援助服务乃是针对符合特定条件之人,而非面向全体民众开放申请资格。
仅当当事人由于经济困顿无力支付代理费用,或是被告人系盲、聋、哑人士或未成年者且未能委派辩护代表,或者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未指派辩护律师之时,方得依法向有关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关于经济困境所需满足之具体标准,则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依照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与法律援助事业需求予以适度制定。《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