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离婚协议中明确赋予女方探视权,但男方却拒绝履行协议规定,使女方无法实现其合法权益,此时,女方有权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维护自身的探望权利。
若对于相关的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决,男方拒不执行,相关法院则可视具体情况,考虑对有协助义务者以及相关单位采取相应的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法律手段,以保障女方的探望权得到切实的保障。
在实际生活中的探望过程中,虽然男方负责抚养子女,但是女方也负有配合的义务。
男方不可私自禁止女方与子女进行交流沟通,更不得因此而限制甚至剥夺女方与子女相处的机会,绝对不可将子女的需求作为对抗的武器,用以惩罚女方。
若是在实践中发现女方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会给子女带来身体或精神伤害的可能,那么男方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女方的探望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