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人次日前婚姻阶段,财产的归属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现行法度规定,以下四种财产类型皆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首先是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全部财产;
其次是因身体遭受伤害而获取的残疾人生活补贴费、医疗费用等款项;
再次是在赠与协议或遗嘱合议中完全归属于其中一方的特定财产;
最后则为一方独有的生活必需品及其他专有物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