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另一方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时,他们即拥有了进行民事赔偿诉讼的主体身份,因此可以就此发起诉讼。
诉请围绕民事侵权(侵犯人身权)展开,请求法院宣判被告的法定监护人与该未成年人共同对原告造成的民事损失负责赔偿。
此外,依据实际情况,我方还可尝试追责至校方责任。
考虑到被告本人同样身为未成年人,在这里我们不对他的刑事责任追究做出要求。
然而,民事赔偿责任则不容推卸,因此首先需要完成对于伤势的鉴定,若认定构成轻伤(从我方看来应能构成),建议要求法庭追究对方(已满十八岁)的刑事责任,同时附加提起民事赔偿申请。
若是伤势程度不足以认定为轻伤,也可依法主张要求被告承当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同时还可提出精神抚慰金方面的要求。
至于未满十八岁的被告,依照法律规定,我们仍可向法庭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在案发之初,若是由于学校疏于管理而导致事故发生,那么我方将与另一方共同负有连带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