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合同争议以及其余涉及财产权益的纷争,除了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以及继承等特定类别的纠纷之外,允许双方协商自愿选择进行仲裁解决,这种方式被称为“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这其中并不包含“行政案件”在内。
然而对于超越上述范围的其他情况如离婚协议这类构成婚姻纠纷范畴的问题,则无法通过仲裁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